12/20 Introduction to Free Software p.48-56
自由軟體的真諦
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或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都不是專有名詞,任何軟體都可以自稱為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不受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的保護。
但實際上其認定主要是以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或開放原始碼促進會的定義為準。
自由軟體的緣起是在1983年理查·馬修·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所發起的GNU計畫,並於1985年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宗旨有二,一為推動電腦使用者的自由,另一為捍衛所有自由軟體使用者權益。
自由軟體基金會出版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專門為了推廣與保存軟體的自由;以及其他重要的授權條款,包括GNU較寬鬆公共許可證、GNU Affero通用公共許可證與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
自由軟體的定義
根據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定義,自由軟體有以下四樣自由
①. Freedom to execute (freedom 0)
②. Freedom to study(freedom 1)
③. Freedom to redistribute(freedom 2)
④. Freedom to improve(freedom 3)
開放原始碼的十項定義
自由再散布 (Free Distribution)
原始碼 (Source Code)
衍生著作 (Derived Works)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 (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
散布授權條款 (Distribution of License)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 (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 (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 (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
著佐權(Copyleft)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新創「著佐權(Copyleft)」一詞,以著佐權保障程式或作品使用者的自由,規定使用該程式或作品的人,必須把修改及擴充的程式或作品,以同樣方式釋放出來。
著佐權是順應GNU計畫而生的,GNU計畫提供所有人再散布及修改GNU軟體的自由。最簡單的軟體自由化方式,是把程式置於公領域 (public domain),即著作財產權消滅,允許他人分享及修改此程式。然而,某些不願意別人自由的人,可以藉由散布修改後的程式,把這些程式轉換為他們的專屬軟體,剝奪使用他人使用程式的自由。或許這些中間人可以更有效地散布程式,讓程式有更多的使用者,但這些使用者沒有自由。
基於這層顧慮,與其把GNU計畫的軟體置於公領域,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出「著佐權」的概念。再散布軟體的人,不論是否修改該軟體,必須把再散布及修改的自由一起散布下去,著佐權保證每個使用者都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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